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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niangjiu 转载自:niangjiu.com 发布日期:2012-3-6
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4-05-05发布 1994-12-01实施
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葡萄酒的术语、分类、技术要求、检验规则和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要求。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,经发酵酿制而成的葡萄酒。 2 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4789.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.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.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/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3 术语 3.1 平静葡萄酒still wine 在20℃时,二氧化碳的压力小于0.05MPa的葡萄酒。 3.1.1 干葡萄酒dry wine 含总糖(以葡萄糖计,下同)小于或等于4.0g/L的葡萄酒。 3.1.2 半干葡萄酒semi—dry wine 含总糖4.1~12.0g/L的葡萄酒。 3.1.3 半甜葡萄酒semi—sweet wine 含总糖12.1~50.0g/L的葡萄酒。 3.1.4 甜葡萄酒sweet wine 含总糖大于或等于50.1g/L的葡萄酒。 3.1.5 加香葡萄酒flavored wine 以葡萄原酒为酒基,经浸泡芳香植物或加入芳香植物的浸出液(或蒸馏液)而制成的葡萄酒。 3.1.5.1 干加香葡萄酒 dryflavored wine 含总糖小于或等于50.0g/L的加香葡萄酒。 3.1.5.2 甜加香葡萄酒 sweetflavored wine 含总糖大于或等于50.1g/L的加香葡萄酒。 3.1.6 非加香葡萄酒 non—flavored wine 除3.1.5条以外的葡萄酒。 3.2 起泡葡萄酒 sparkling wine 葡萄原酒经密闭二次发酵产生二氧化碳,在20℃时二氧化碳的压力大于或等于0.35MPa(以250mL/瓶计)的葡萄酒。 3.2.1 天然起泡葡萄酒 brut sparkling wine 含总糖小于或等于12.0g/L的起泡葡萄酒。 3.2.2 绝干起泡葡萄酒 extra-dry sparkling wine 含总糖12.1~20.0g/L的起泡葡萄酒。 3.2.3 干起泡葡萄酒 dry sparkling wine 含总糖20.1~35.0g/L的起泡葡萄酒。 3.2.4 半干起泡葡萄酒 semi-dry sparkling wine 含总糖35.1~50.0g/L的起泡葡萄酒。 3.2.5 甜起泡葡萄酒 sweet sparkling wine 含总糖大于或等于50.1g/L的起泡葡萄酒。 3.3 加气起泡葡萄酒 carbonated wine 在20℃时二氧化碳(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充填)的压力大于或等于0.35MPa(以250mL/瓶计)的葡萄酒。 3.3.1 天然加气起泡葡萄酒 brut carbonatde wine 含总糖小于或等于12.0g/L的起泡葡萄酒。 3.3.2 绝干加气起泡葡萄酒 extra—dry carbonated wine 含总糖12.1~20.0g/L的起泡葡萄酒。 3.3.3 干加气起泡葡萄酒 dry carbonated wine 含总糖20.1~35.0g/L的起泡葡萄酒。 3.3.4 半干加气起泡葡萄酒 semi—dry carbonated wine 含总糖35.1~50.0g/L的起泡葡萄酒。 3.3.5 甜加气起泡葡萄酒 sweet carbonated wine 含总糖大于或等于50.1g/L的起泡葡萄酒。 4 分类 4.1 按色泽分类 4.1.1 白葡萄酒 4.1.2 桃红葡萄酒 4.1.3 红葡萄酒 4.2 按二氧化碳压力分类 4.2.1 平静葡萄酒 a.干葡萄酒; b.半干葡萄酒; c.半甜葡萄酒; d.甜葡萄酒; e.加香葡萄酒:干加香葡萄酒;甜加香葡萄酒。 4.2.2 起泡葡萄酒 a.天然起泡葡萄酒; b.绝干起泡葡萄酒; c.干起泡葡萄酒; d.半干起泡葡萄酒; e.甜起泡葡萄酒; 4.2.3 加气起泡葡萄酒 a.天然加气起泡葡萄酒; b.绝干加气起泡葡萄酒; c.干加气起泡葡萄酒; d.半干加气起泡葡萄酒; e.甜加气起泡葡萄酒; 5 技术要求 5.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。
表1 感官要求
5.2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。 表2理化要求
注:酒精度在上表的范围内,允许差为±1.0%(V/V),20度 5.3 卫生要求 铅、细菌指标按GB 2758执行。 6 试验方法 感官、理化要求的试验方法按GB/T 15038规定的*法检测。 卫生要求的试验方法:细菌总数按GB 4789.2规定的方法检测,大肠菌群按GB 4789.3规定的方法检测,铅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检测。 7 检验规则 7.1 不合格分类 样品的卫生、感官和理化指标如不符合技术要求应记作不合格。不合格分类如下: A类不合格——卫生要求、感官要求、挥发酸、干浸出物、总二氧化硫、二氧化碳、标签标志。 B类不合格——酒精度、总糖、滴定酸、游离二氧化硫、铁、净容量偏差。 7.2 组批 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、同一类别、且经包装出厂的、具有同一批号的产品为同一批次产品。 7.3 抽样 7.3.1 按表3规定的抽样方案抽取样本。样本以瓶为单位。
表3 抽样方案
7.3.2 抽样方式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n箱,再从n箱中各抽取一瓶,抽取的样品一半作该批产品的样本进行检测,另一半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,留做复核、仲裁用。 7.4 交收(出厂)检验 7.4.1 交收检验是产品交货时必须进行的检验。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交收检验后,应附有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。 7.4.2 交收检验项目为感官、理化各项指标及净容量偏差。 7.4.3 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受检样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,判整批产品为合格品。若有不合格项目时,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本,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。复验结果,若有一项A类不合格或超过一项B类不合格时,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。 7.5 型式检验 7.5.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。 7.5.2 型式检验需每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。发生下列任一情况,亦应进行。 a.更改原料; b.更改关键工艺; c.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。 7.5.3 型式检验项目为卫生、感官、理化各项指标及净容量偏差、标签标志。 7.5.4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同交收检验判定规则。 7.6 仲裁检验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,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,以仲裁检验结果为终结果。 8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 8.1 标志 8.1.1 标签标志 葡萄酒的标签应注明:酒名、类别(或糖度)、酒精度、原汁含量、净容量、厂名、厂址、批号、商标、封装年月、标准代号及编号,符合本标准的产品可不标保质期。上述各项具体标注方法按GB 10344执行。 8.1.2 包装标志 瓦楞纸板箱应注有厂名、酒名、规格、批号、瓶数、日期,并标有“小心轻放”、“请勿倒置”字样及标志,其使用方法按GB 191的规定执行。 8.2 包装 8.2.1 内包装必须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。包装容器应整齐、清洁,封装严密,无漏气、漏酒现象。 8.2.2 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瓦楞纸板箱或木箱。箱内要有防震、防撞的间隔材料。 8.2.3 包装容量 20℃时20瓶的平均净容量允许偏差:大于或等于500mL/瓶时为±10mL;小于500mL/瓶时为±7mL。 8.3 运输、储存 8.3.1 包装的葡萄酒,允许在5~35℃温度条件下运输和储存。 8.3.2 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,应保持场地清洁、干燥、通风良好,严防日光直射,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,不能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性或易于发霉、发潮的货物,严禁与有霉物品堆放在一起。用软木塞封口的葡萄酒,须卧放或倒放。 8.3.3 按以上条件储存,瓶装酒不应发生混浊、酸败等现象,否则由生产方负责处理。超过18个月的酒,允许有少量沉淀。 注:出口产品按合同执行。